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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出台的十大人事政策
劳动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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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洋网 更新日期:2003-01-07

2002年出台的十大人事政策

最严厉

招聘收押金罚款3万元

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为劳动者带来了“利好”消息:求职者有了知情权;五类人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别想解除劳动关系;对违约金进行了封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企业不能随意再拿试用期说事;扩大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群体;不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要赔偿;收抵押金要被处罚。对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订金及其他费用的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不给交保险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虽然是北京市地方法规,但作为首善之区,这部法规比较全面地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更多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在全国有比较大的影响,为其它城市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最轻松

高校学子户口好办了

2002年3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转;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毕业生可跨地区流动等。这为毕业生们松了户口、档案的绑。 这些政策规定,省会以上城市要积极放宽毕业生的落户政策,省会和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简化手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政策还规定,在毕业生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从当年7月1日起,延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学生的户口、档案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可以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在原就读校内保留,两年后,学校或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最具关怀 第一部职业病防治法 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作业,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自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赋予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8项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而且,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危险性工作。 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也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用人单位工农业卫生规章、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等义务。 最得民心 严禁招聘歧视 5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人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发布招聘广告“五个不得”: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不得侵犯其他单位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费用,要求应聘人员以财产、证件作抵押;未经应聘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目前,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列出各种各样的歧视条件,比如性别、民族等等,更有甚者,还以姓名、血型、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招聘,给求职者造成了伤害。而且一些不法分子借招聘名义骗取钱财,或者假借招聘骗取应聘者的劳动成果。这个通知,保护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应聘者,规范了招聘市场。 最大气 上海实施居住证制度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越来越彰显出大气包容的风格。6月15日,上海市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被称为“上海绿卡”,取得该居住证后的各方人士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在创办企业、子女求学、办理出入境、应聘就职、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都很方便,持有人可为随同来沪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也申领《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发放范围广,申请方便。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有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士,都具备申请资格,因此此举一出,在国内外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而之后不久,中关村的“海淀绿卡”却遭到了冷遇和质疑。 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布了在辖区内重点企业和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实施“绿卡”制度:持卡者将享受财政奖励、住房优惠、解决两地分居、子女受教育等8项优惠政策。 “海淀绿卡”分为企业卡和个人卡两种,由海淀区招商服务中心审核、登记,区政府每年颁发一次,有效期为一年,自今年10月1日试行。 但此举没有受到多大的欢迎,一位有关人士说,这些优惠措施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多大吸引力,他们一般不会有这方面的要求。而大多数需要这些优惠的人才又不能享受。据本报记者调查,北京市的户籍坚冰在国内各大城市中最为顽固。一些人希望政府出台优惠措施时,要切切实实,而不是搞花架子。 最开放 出入国门更方便 国务院办公厅7月转发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该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有: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发给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籍人士可向中国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签证变更手续。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外来人才进来更方便,中国人打“洋工”也更有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就业中介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规定》要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等;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不得承包、转包境外就业中介业务;必须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还特别规定了违约和违规的责任,除了对违约和违规进行处罚外,对违法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有争议 高学历人才收入保障线 8月,湖北省十堰市对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设定了最低收入保障线,博士2000元,硕士1500元,学士1000元,低于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贴。 此举有人欢呼赞成,认为是尊重人才的表现,有利于人才的引进。但也有人指出,这种规定完全是政府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不同意见认为,如果是政府公务人员,由政府财政拿钱没问题,但如果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用人自主权在企业,政府没权力要求企业必须给某某涨工资,就算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政府的“大小儿子”,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落实政策,但毕竟有干涉企业经营权之嫌;如果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依据经营状况、员工贡献大小、能力高低付工资,只要不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府更没权力干涉企业的工资水平。 政府的权力不能无限扩张,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某些地方政府仍是计划经济那一套管理方式,以为全是国有、集体企业,一个指令就解决问题,现在所有制多元化,那一套管理模式需要改变。质疑者说,这个政策能否长期坚持下去也值得怀疑,现在大批本科生成为就业主体,人多,财政、企业负担就大,像欠发达地区政府正常开支都困难,长期维持无异于雪上加霜;企业如果经营效益不好,也同样兑现不了;都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最振奋 储备80万软件人才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1月正式公布中国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在未来的三年时间内,我国软件产业将达到年销售额2500亿元,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出口额50亿美元,软件人才80万的既定目标。 IT行业曾经一直是人才市场上的“大户”,表现活跃。但这一两年由于全球的大环境影响,虽然中国IT业一直保持了高增长,但才市有所下滑。一些大公司都缩减了用人计划。国务院颁布的这一纲要,无疑又给软件人才们带来了信心。纲要鼓励跨国公司到我国设立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鼓励中国软件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分工,提供国内软件企业自身素质,提高国内软件产业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纲要称,在几年内,采取大专院校、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与跨国公司合办等方式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提供智力支持。国务院信息办发言人特别强调,《行动纲要》中对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瓶颈有许多突破,在人才方面,要通过与国内外教学机构和著名软件企业的联合,大力培养软件市场开拓、经营管理和系统分析设计人才,并大量吸引海外优秀人才。 最感动 再就业加大优惠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11月下发文件,提出了一整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将从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等十个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扶持。这十个方面包括: 在税费减免方面,将扶持对象从下岗职工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适用范围由过去仅限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8个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 在小额贷款方面,针对以往担保得不到落实的问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 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规定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就业援助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多种帮助; 在主辅分离方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就业服务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在财政投入方面,规定增设“再就业补助”预算科目,并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在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 在企业裁员方面,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落实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在社区平台政策方面,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工作体系。 最公平 事业单位全员聘任 1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酝酿数年之久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正式启动。 中国的事业单位约有2800万职工,包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公营机构。人事部官员指出,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将使事业单位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就享受什么待遇的用人机制。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亲属回避及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外,都将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退休已不足10年的职工,可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人事部要求,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到3年的时间,在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的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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