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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之未雨绸缪:金钱纠纷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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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51job 更新日期:2012-12-12

裁员之未雨绸缪:金钱纠纷早知道!

“铁饭碗”这个词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中已经渐渐成为了童话,谁也不能指望可以在一家企业里终老。可能今天你还信心满满地在做规划,明天一纸裁员通知就摆放在你面前。常言道“未雨绸缪”,因此,尽早了解裁员背后的各类真相,尤其是理清种种和金钱相关的纠纷,对自己也是一种保护。

几个月前摩托罗拉中国区的大裁员就搞得满城风雨,总结来看,摩托罗拉的员工认为公司在本次裁员中有以下三宗“罪”:1、工会没有在裁员中起到一定的作用;2、裁员方式过于粗暴,考虑时间仅为一天,不签字则得不到最佳补偿;3、该有的福利不能兑现。“爱有多深,恨就有多深”,这个曾经的最佳雇主或许在这次伤透了员工们的心。

前程无忧论坛(bbs.51job.com)做过一项调查:“公司在裁员中‘坑’了你多少钱”,三成的网友表示补偿金对自己来说是“天方夜谭”。那又有多少职场人不会为此“善罢甘休”呢?根据前程无忧《裁员“职场劫”》的专题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有38.8%的受访者会为裁员补偿金“据理力争,因为这是自己应得的权益,必须全力维护”;28.6%的受访者表示想是想为自己争得应该得到的补偿金,“但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和途径来解决这个难办的问题”;另有29.1%的受访者无奈地表示不是很愿意争取,因为“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很长”,而且怕企业把自己视作“麻烦员工”,告知下一个工作单位,从而对自己留下恶劣印象;还有3.5%的受访者干脆放弃了。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专家特别提醒劳动者要谨慎处理自己的权利,在签署合同和任何文件前最好能够先仔细阅读。对于事实用工、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问题,平时就要留心保存证据,如考勤卡、工资单、注意备份电子收入证明、要求领取税单等。此外,劳动者还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岗位条款,很多单位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服从单位调遣和安排,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必须注意,若遇到这种合同,必须和单位交涉,要求单位将其具体化。

以下我们列举了在裁员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典型“金钱”纠纷,并邀请了劳动法专家来为大家支招,一旦裁员来临,可以将金钱损失降到最低。

被裁员,合同没到期怎么办?

案例:Lucy是一家外企的行政专员,今年年初,公司由于经营不当亏损严重,为了精简运作,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公司决定裁员20%。而Lucy不幸成为了其中的一员。那么问题就来了,Lucy的合同要到今年年底才到期,如果现在被裁员她可以拿到多少补偿金呢?

而Lucy的同事Selina是一名销售总监,Selina的合同也即将到期,公司是否与她续约仍是未知数。如果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合同,Selina是否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偿金?

前程支招:合同已满和未满,赔偿计算各有不同!

合同期未满: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指出,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新法出台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新法时段新办法,老法时段老办法”的原则来计算。也就是说: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计算,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计算。经济性裁员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提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只有一些计算细节的差异。还有一点千万要注意,被经济性裁员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果没有超过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同期已满:《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规定,所以员工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续约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从2008年起计算。被裁员,说好的福利还能拿吗?案例:Ann进入新公司半年多,刚刚度过试用期,却不幸遭遇裁员。Ann的公司因为业务调整,总公司决定把公司的工厂转移到东南亚某国,所以公司决定撤销研发部,一部分并入销售部,一部分被裁员。而Ann一方面被评估为性格内向,不适合做销售,另一方面也主要是因为Ann进入公司时间最短,资历最浅,所以就属于被裁撤之列。Ann入职公司时曾与公司商定:试用期内公司并不会为Ann缴纳社会保险金,但一旦Ann试用期通过,公司会为Ann补缴试用期6个月的社会保险。可眼看着,试用期过了,保险金还没到账,人却被公司裁了,这“五险一金”的福利,不知Ann还能否享受?前程支招:应得福利要积极争取!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表示,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在仲裁时效内,员工都可以提出补缴。同理,年休假等法定福利,法律规定,裁员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然所谓的“年休假”指的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员工应享受年假天数,每个单位额外给予的年假不在其列。当法律法规明确表示保障员工被裁后的福利权益,那么如何有理有据地争取就是职场人所需要做的了。首先确保,自己一定要去争取这些权益,碍于面子不去争取,这样损失的只有你自己;其次,首先咨询公司,如果公司表示确实会补偿给你,那样最好,皆大欢喜;如果公司“装聋作哑”,那么职场人就只能选择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了。在这里特别提醒:劳动争议必须在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请仲裁。职场人在这段时间内可要千万紧盯自己的荷包,一旦发现赔偿没有准时到达要及时仲裁。错过了仲裁期,那么损失只能自己吞下了。当然也有人认为仲裁麻烦,为了这点小钱不值得浪费那些时间精力,这就只能你自己衡量了,到底走哪天路才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被裁员,为何还要倒贴钱?案例:Klaus是一名研发人员,因行业不景气,公司对研发部“大动干戈”,Klaus不幸地被列入裁员名单中。另Klaus觉得啼笑皆非的是,公司居然表示Klaus享受过海外培训,公司为他支付了一笔不菲的培训费,而依照Klaus之前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他服务期未满,因此要他把这笔培训费给“吐”出来。公司同时还表示,要Klaus把公司给予他上下班的小车交还公司,理由是公司的小车属于公司财产,不是“法定福利”,公司有权要回。这令Klaus很郁闷,被裁员,难道还有“倒贴”钱给企业的规矩?这规矩究竟和不合法?前程支招:双方约定好的福利该还的还是要还!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对此特别指出,企业给予员工的非法定福利,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内容。企业给予这些福利,出于企业自愿,因此企业可以对这些福利的给予设立一定的条件:比如,员工应当为企业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员工服务期不满,需要将这些非法定福利退还给公司。这些都要看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协议约定,如果协议约定离职时应当归还的,毫无疑问应当还给企业,所以Klaus的小车应当归还企业。但是Klaus的培训费比较特殊,因为海外培训不是实物,所以离职时无法原样归还。用工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员工接受海外培训后如果服务期不满,赔偿培训费,这其实是《劳动合同法》中培训违约金的另外一种说法而已。培训违约金的支付应该是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需要由员工支付,裁员不属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因此Klaus不需要吐出培训费。被裁员,年假可以折现吗?案例:Matt遇到了摩托罗拉不久前的裁员方案中的“年假”问题。Matt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数年,由于出口订单急剧减少,Matt所在的公司进行裁员。Matt因为工作繁忙,之前经常有年假但不能休,这次裁员时,Matt提出要公司将未休的年假“折现”,对自己进行补偿,但被公司回绝了,称只能给予Matt补休。前程支招:不是所有年假都可以折现!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指出,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给予的(下称法定年休假),另一类是在法定年休假以外,公司作为内部福利额外给予的(下称额外年假)。针对法定年休假,裁员时要看实际休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这一条规定来解读,法定年休假在离职时并不是按照当年所有可以休的年休假天数来计算的,而是需要按照当年为公司服务的月份占全年的比例来折算。比如,现在是10月,公司裁员计算离职员工可以休的法定年休假,应该大致按照10:12的比例来折算。一个全年休5天的员工,在10月离职,应该休的年休假大约是4天。拿4天再来扣除今年已经休掉的年休假,剩余部分才是应该给予工资报酬作为年假补偿的部分。相比法定年休假,额外年假是企业自愿在法定以外给予的福利,是否在离职时应该给予补偿,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制订规章制度,在民主协商的情况下,发布实施。员工坚持要求三倍工资的赔偿,恐怕没有道理。裁员的经济补偿金要交税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果没有超过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链接:何为经济性裁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裁减员工20人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有特殊的程序性要求,公司应该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这提前说明的30天不能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期间应该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但公司可以放弃要求员工履行义务。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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