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部办公厅日前重申: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畴,应该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经征求中组部同意,人事档案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人事档案仍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