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油籽交易市场(英文缩写CRE)是经江苏省及国家经贸委同意,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油籽现货交易市场,是国内首家采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的大型专业油籽交易市场。市场位于中国最大的油菜籽贸易加工集散基地长江第一港----南通港。市场的交易商将依据国标GB/T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通过国际互联网直接上网报价、配对,以网上订货、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买卖双方面对面的油籽现货交易。市场将配备国内一流的硬件设备,采用最先进的软件技术、融交易、结算、仓储、物流配送、信息服务为一体,形成以场内局域网为主体,向全国延伸的,功能齐全、安全可靠、快速便捷的现货油籽交易平台。市场实行交易商会员制的方式,主要开展油菜籽、及其生产成品菜籽油、菜籽粕的现货交易。 市场建设发展目标:实现油籽行业企业间交易的完全电子商务化,立足南通,引导全国,以信为本,公平交易,建成全国油菜籽信息中心与现货交易中心; 市场服务的目标:将纷繁复杂的油籽贸易过程简单化:采购企业只管选择合适的价格买货,销售企业只管选择合适的价格卖货,其它一切工作由我们负责完成; 二、市场建设计划: 第一、通过因特网,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向全国延伸远程交易,并且以油菜籽与菜籽油为重点,通过提供高效、有序、安全、低成本的交易条件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与服务,吸引国内外油菜籽生产、贸易、供应商入场参与交易。 第二、以自成体系的现货交易平台为基础,以通畅的物流体系为依托,利用市场的现货交易平台使得国外的供应商、采购商与国内的企业形成对接,从而使国内企业方便的参与国际市场,市场交易商将直接体验到参与南通油籽交易市场的优越性。 三、 市场的特点及优势: 1、 通过互联网实行全电子化交易,在全球任何地方,交易商都可以通过Internet计算机终端直接参与市场的油籽买卖交易,为迅速形成全国性油籽交易市场提供了科学技术保障; 2、 CRE专业打造中国油菜籽信息、物流中心:市场力推油菜籽与菜籽油交易,充分满足油菜籽贸易商、生产商的业务需求; 3、 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更给全体交易商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进入市场的交易商将获得财政奖励:前两年按所得税奖励70%,第三年起财政奖励35%;前三年财政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7.5%与25%; 4、 全国范围油籽交易商的广泛参与将大大提高油籽产销衔接和信息传播的速度;促使国内油籽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流通;做到“要买买得到,要卖就卖掉”为油籽生产加工企业制定生产计划提供了科学依据与可靠保障。 5、 油籽交易商通过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收付等多种灵活的付款方式,及按月、周、即时交收的方式进行油籽实货交割,保证油籽货物交收的安全、可靠、灵活、及时。 6、 市场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布点科学合理,交易商可以实现异地同步交易,就近交收。CRE相继在南通、上海、宁波、厦门、九江、武汉、安庆、重庆、青岛、天津等地设立交割仓库,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要就近选择交割地点。 7、 交易商交存经市场认可的仓单,并通过市场网络买卖,只需要在电脑中输入价格、数量等等相关信息,就可以完成油籽的买卖,交易简便快捷,最大限度地实现油籽现货流通; 8、 标准油籽仓单通过市场代理办理银行的质押贷款,交易商可以最大限度的盘活资金,为交易商加快流动资金的周转,并保持油籽资源的拥有量提供了保障; 9、 全电子化的交易模式配以实行货款、费用每日结清制度,货款回笼快,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油籽业工商企业减少流通成本、避免三角债拓宽了新的渠道,参与交易的企业绝无传统贸易中的三角债捆扰 10、 市场投资建设的“中国油籽网”http//www.ex-raPESeed.com是国内专业的油籽门户网站,提供包括信息浏览、网上支付、网上培训、网上交流和网路接入服务,并可为入市交易商免费制作企业主页,给油籽交易商提供一个推销自己、宣传自己的窗口; 11、 在CRE进行油籽交易只需要交纳极低的上网服务费(暂定为0.8元/吨) 第二篇 交 易 四、 注意要点: 1、 本市场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络报价、成交,进行油籽购销的行为;本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有撮合交易、拍卖交易和投标交易等模式; 2、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油菜籽专场:9:30-11:30;下午菜籽油专场14:00?16:00 3、 本市场按月交割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菜籽)》GB11762??89规定三等油菜籽、GB1535-86二等菜籽油在本市场(南通)标准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含税价格。 4、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数量单位为批,每批5吨。 5、 本市场限定每摊位最大订货数量:油菜籽为5万吨、菜籽油2万吨, 6、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本市场平均价为基础涨跌一定幅度。具体标准:油菜籽为±100元/吨、菜籽油为±200元/吨。 7、 市场通过因特网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商品代码、交货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提前交割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五、 交易程序 1、 申请单位经过市场批准成为交易商,领取《交易商证》缴纳摊位租金,取得交易商帐号与密码,开通交易计算机终端; 2、 交易商根据预期交易量在市场结算中心银行帐户存入交易结算准备金; 3、 交易商将买入、卖出或交割货物指令输入本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 4、 本市场交易系统根据买卖方摊位上保证金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进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5、 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并对每一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余额经测算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申报。 6、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删除,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六、 第三篇 实物交割 八、 交割制度 1、 本市场采用油籽实物标准化仓单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制度; 2、 经本市场批准,买卖双方可以约时提前交割。 3、 买卖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交割仓库之外的地点交割,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 4、 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油籽货物交割。 5、 按月交割的卖方必须向本市场提交已经本市场注册的仓单;按周交割的卖方须向本市场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指定地点存货凭证,并由本市场通知相关买方,组织协商签订交割协议。 6、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交货日向买方交付交割仓库提货凭证,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 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品级确认无异议后,卖方开具增殖税发票再行划转。 九、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2.)本市场审核同意,交易商油籽货物入库; (3.)交易商与交割仓库及本市场签定仓储合同; (4.)油籽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交割仓库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仓单送本市场确认。 第四篇 资金、结算 十、 结算制度 1、 本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统一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交易商达成的买卖合同,按当日市场平均价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2、 市场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互联网提取结算数据,包括《当日交易记录表》《当日库存情况表》《交易商资金结算表》《当日交收库存表》等 十一、 划拨资金的方式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摊位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交易管理部查收。交易管理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本市场按照《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清退。 第五篇 交易商须知 十二、 交易商申请入市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南通油籽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3.商业信誉良好。 十三、 交易商摊位费标准 1、 期三个月 不超过1万元 2、 租期一年 不超过2万元 3、 租期五年 不超过5万元 4、 重点交易商摊位费一性次20万元,(可以转让) 十四、 重点交易商(代理商):每省(经济区)设立一家重点交易商: 1、 权利:负责本经济区油籽交易商的管理、培训、服务工作; 2、 待遇:向所服务的油籽交易商的收取交易服务费; 3、 条件:除具备一般交易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 a、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b、 配备必要的组织及经营场所,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队伍; c、 一次性向市场交纳重点交易商摊位费20万元(可以转让) 十五、 仓单质押及抵顶交易保证金 1、 交易商可凭交割仓库仓单向CRE申请抵顶交易保证金。 A、 申请办理此业务的交易商向CRE提交本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仓单等存货凭证,并填写抵顶交易保证金申请表,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割申请。 B、 交易商获得抵顶交易保证金之日起,该批货物随时可能进行提前交割。但在交割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交易保证金的存货凭证赎回。 2、 交易商可凭本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仓单向市场指定的结算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A、 交易商办理质押贷款所需文件: 1、 质押合同; 2、 承诺函 3、 贷款方董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意见书 4、 贷款方营业执照 5、 交割仓库开具的注册仓单原件; 6、 有效商(质)检报告原件; 7、 进口货物还需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 8、 货物保险单。 B、 借款时,银行与交易商或市场签定质押合同等文件; C、 CRE向银行开具质押部分货物提货单; D、 银行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货物过户手续,签订仓储协议,约定提货手续; E、 银行与交易商或CRE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向交易商发放贷款; F、 借款到期前,交易商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的帐户,或者由CRE将相关资金转入指定帐户,通知银行扣收贷款及利息等; G、 银行扣收贷款及利息后,CRE按约定手续向交易商开具还贷款对应的货物提货单; 注:同一批货物仓单凭证不能同时办理质押贷款与抵顶交易保证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