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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待遇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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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3-03-11

退休退职待遇有关说明

1、退休、退职(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下同)干部的福利费由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在职干部的标准提了并统一掌握使用。

2、退休、退职职工本人,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国发[1978]104号)

3、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17元,退职的10元,企业每人每月12-17元(辽政发[1985]58号)

4、退休、退职干部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加发后的退休费,一律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已享受百分之百工资待遇的,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退休后,仍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患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的退休费按90%发给。

6、退休、退职职工被批准退休、退职时的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7、干部、工人退休后易地安家的,发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300元。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发安家补助费。

8、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9、退休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中共中央组织部(1982)11号文件确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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