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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方式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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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2-09

春节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方式冲抵

2月9日是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也有一些人在春节期间一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春节期间的加班费,按照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员工加班将分别获得“三薪”和“双薪”,而且如果是在法定假日加班,单位不得以补休的方式来冲抵员工的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今年春节假期是从2月2日至8日,其中2月2日、3日、4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上班,应当支付300%的加班费,且不可以用安排员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

其中2月5日(周六)、6日(周日)为休息日;2月7日、8日是对1月29日(周六)、1月30日(周日)的补休,也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在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其200%的加班费,也可以选择安排员工调休而无需支付加班费。

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者必须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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