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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有关《办法》四类人员不可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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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3-03-11

上海出台有关《办法》四类人员不可裁

《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为有效控制岗位流失、进一步健全市场化就业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办法》,企业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实施经济性裁员:一种是企业已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还有一种是,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并在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等措施满半年后,仍然亏损且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的。上述两种情况发生后,企业可以裁减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列入裁员范围。

当然,企业并不可以想裁什么人就裁什么人。有四类人员是不可以被裁减的,他们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同时,企业在实施裁员时还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企业要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然后,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如果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其代表由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就裁减方案进行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再次,企业应将方案和协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只有在完成了上述程序之后,企业才可以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员的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办法》还规定,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裁减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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