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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无法复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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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其巍 更新日期:2014-01-17

医疗期满无法复工,如何赔偿?

网友“我看看”的困惑:

员工医疗期满,复工能力鉴定为继续治疗,公司欲与其解除合同,以下赔付是否合理?

1、2008年之前本企业工龄1年赔付1个月,满半年赔付半个月,不满半年不予赔付;
2、2008年(含)之后本企业工龄1年赔付1个月,不满1年按月折算(赔偿金/12个月*在职月份数);
3、赔偿1个月待通知金;
4、赔偿6个月医疗补助金。

赔偿金: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发薪资
待通知金:解除前1个月应发薪资
医疗补助金:按照什么标准赔付?是当年社平工资,还是年社平工资,还是员工的全年平均工资?

[苗其巍律师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员工已经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无法恢复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简而言之,这个条款叫“新工龄新办法,老工龄老办法”。

新办法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针对高薪职业,《劳动合同法》做了一些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中所用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按照原来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金。由于原来国家规则比较粗略,即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所以实践中要用各省市的细致规定作为依据。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所以,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你的问题答案就很清楚了: 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零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不算。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以上海为例,其他省市请详询当地规定) 2008年起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零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工资超过当地社平三倍,按三倍为月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关于代通金(也称通知替代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实践中,如果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能反映其真实收入情况的,也可以采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至于医疗补助,最早来自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也有继承,指出这种情况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实际发放时,一般就按照其正常收入计算六个月确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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